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粤府函[2003]271号)的规定,省属企业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以下简称早期退休人员),2003年6月的养老金达不到规定的最低标准的,从2003年7月起以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现就省属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计算有关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所在地按营业执照上住所地确定。1994年1月以后异地搬迁的省属企业,其早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按搬迁前企业所在地标准计算。有异地分支机构的省属企业,分支机构早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按分支机构所在地标准计算。
二、计算省属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时,参加工作时间按国家关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的规定确定;连续工龄精确到半年,即先将连续工龄月数除以12折算成周年,折算余数为l至6个月的按半年计算,余数为7至11个月的按1年计算。原从事井下、高温、低温、有毒有害等特殊工种工作的早期退休人员,其按国家有关规定折算的连续工龄作为本次计算生活补贴的依据,但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超过45年的,生活补贴按连续工龄45年的标准计算。
三、参加省直养老保险统筹的省属企业的早期退休人员,按粤府函[2003]271号文规定标准计算的生活补贴低于15元的(包括养老金已高于规定的最低标准而未能享受补贴者),从2003年7月起按每月15元予以补贴。但省属非驻穗单位中原已执行非驻穗单位养老保险标准,且养老金已高于粤府函[2003]27l号文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早期退休人员,不享受上述规定的补贴。
四、本通知从2003年7月起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