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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的通知

信息来源:本网 时间:2003-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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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了改善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生活待遇偏低问题,省委、省政府决定,在今年养老金正常调整的同时,从20037日起,为省属企业部分早期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贴。现通知如下:

一、省属企业已参加省社会养老保险.于19931231以前退休的人员,20036月的养老金水平达不到以下最低标准的,以生活补贴的方式予以补足。

() 省属驻广州、深圳企业

19531231目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30年以下(30)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50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124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108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90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19541月至19581231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5年以下(25)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3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112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96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78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19591月至19631231口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下(20)的退休人员,以厅级于部126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100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84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66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1964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15年以下(15)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1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88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72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54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22元。

() 省属驻其他地区企业

19531231前参加工作,连续工龄30年以下(30)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104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9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64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54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3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41月至19581231期间参加工作,连续25年以下(25)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8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73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58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48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591月至19631231期间参加工作,连续工龄20年以下(20)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92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7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干部52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42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20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19641月之后参加工作,连续工龄15年以下(15)的退休人员,以厅级干部860元、处级和高级职称干部610元、科级和中级职称下部460元、科级以下干部和工人360元为最低标准;连续工龄超过15年的.每超过一年最低标准相应提高10元。

二、省属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增发生活补贴的具体金额。由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核定,每月随本人养老金发放。该项生活补贴纳入下一社保年度养老金正常调整基数。

00三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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