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劳社厅发[2003]10号文,紧密结合实际,制订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有计划、分步骤地推进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接续保险关系为重点,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具有本统筹地区城镇户籍而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以及从事有合法经济收入的自由职业者,可以参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
二、各地应结合灵活就业人员的就业特点和收入状况,设计单建统筹基金和实行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项目,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各种形式的大额医疗补助和补充医疗保险。
三、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参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也可委托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办理。
四、灵活就业人员应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对以个人身份首次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或者规定此期间分段报销的办法:中断缴费超过一个月的,可停止其享受统筹基金部分的医疗待遇:中断半年以上、一年以内的,允许足额补缴中断期内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可连续计算缴费年限,但应按首次参保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待遇;中断缴费一年以上重新参保的,应视作首次参保,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限。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内,应视为连续缴费:从集体参保直接转为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应视为连续参保。
五、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连续缴费年限达10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的,可享受退休人员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00三年七月十八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劳社厅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逐步增加,这部分人的医疗保障问题日益突出。为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关于抓紧制定以灵活形式就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障配套办法的要求,现就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认识,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一)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解决他们医疗保障问题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本质要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面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出发,重视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障问题,积极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二) 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保险管理能力,在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的人群类别、充分调查分析其基本医疗需求的基础上。针对不同类别的人群,制定相应政策和管理办法。
(三)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的原则。在参保政策和管理办法上既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又要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特点。
二、明确政策。规范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方式、激励措施和待遇水平
(四) 已与用人单位建立明确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要按照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方法缴费参保。其他灵活就业人员,要以个人身份缴费参保。
(五) 可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步,首先解决灵活就业人员住院和门诊大额医疗费用的保障问题,也可为有条件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建立个人帐户和实行大额医疗补助。
(六)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率原则上按照当地的缴费率确定。从统筹基金起步的地区,可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筹基金的缴费水平确定。缴费基数可参照当地上一年职工年平均工资核定。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纳入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管理。
(七) 采取措施,促使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费。可根据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水平和缴费时间,参照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确定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并明确医疗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连续缴费相挂钩的办法。对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规定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到开始享受相关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要考虑灵活就业人员收入不稳定等特点,明确中断缴费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八) 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有关规定。要指导和协助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
三、加强管理,切实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九) 针对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多样、工作地点和时间不固定等特点.完善医疗保险的业务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个人申报登记办法、个人缴费办法和资格审核办法。鼓励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机构或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等实现整体参保。
(十) 经办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直接缴费参保和医疗费用的结算。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直接结算,减轻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事务性负担。
(十一) 做好参保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缴费个人基础档案资料的主要项目,建立完整的个人基础档案资料,做好个人缴费记录。根据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形式的变化,及时调整或更改个人信息,做好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关系变更服务。对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收入、医药费用支出等信息,要单独进行统计分析。
四、精心组织,稳妥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工作
(十二)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努力争取党委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宣传力度,为做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创造良好的氛围。要主动与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沟通,争取支持。
(十三) 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认真调查和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和完善各类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心组织实施。要及时分析和研究出现的新问题,不断完善政策和管理措施,确保制度平稳运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