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里点“发现”,扫一下
二维码便可将本文分享至朋友圈。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保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