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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新葡京 时间:20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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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单位】 新葡京
【颁布日期】 2010-07-20
【实施日期】 2010-7-20
【发 文 号】 粤人社函〔2010〕2503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人力资源局)、财政局,顺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税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23号)精神,切实解决当前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和范围

(一)补贴对象。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农村劳动力(含农场、华侨农场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

全日制在校生不享受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补贴。

(二)补贴范围。农村劳动力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单项职业能力培训、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可享受一次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相关机构,可享受职业介绍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资金来源

(三)分类培训补助。各地结合当地物价水平等实际情况,参照《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省分类标准)和《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见附件2),在省分类标准的20%幅度内上下浮动,于20108月底前制定实施本地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补助办法。省分类标准中未包含的职业(工种)和项目,由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参照同类型职业(工种)和项目确定补助标准,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实施,同时报新葡京 、省财政厅备案。

(四)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参加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学员,各地按分类培训补助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用人单位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培训本单位农民工的,各地按分类培训补助标准的50%和职业技能鉴定补助标准的50%分别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用人单位与定点培训机构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作为委托培训的依据。

学员自愿参加培训收费标准高于财政补贴标准的职业(工种)和项目培训,定点培训机构可以向学员收取超过培训补贴标准的差额费用。

定点培训机构可向学员、用人单位预收一定的培训费用,定点培训机构在培训课程结束后应当及时、全额退还预收的费用。由于学员或用人单位原因造成中途弃学的,定点培训机构不予退还预收的培训费用。

学员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证明材料: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教学方案、职业资格证书(或证书编号)、考勤登记表、考试登记表。

(五)职业介绍补贴。学员培训获证后半年内,对受定点培训机构委托并成功推荐学员就业的职业中介机构(指除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以外的机构),或成功推荐本机构学员就业的定点培训机构,按人均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成功推荐农村劳动力就业的证明材料包括:劳动合同、或3个月以上(含3个月)通过银行发放工资的凭证或社保缴纳凭证、或就业失业手册(社会保障卡)记录、或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资金来源。省财政将继续安排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资金对各地给予补助,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投入力度。本省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职业介绍补贴从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专项补助资金中列支,省财政按人均1400元标准与各地结算。各地不得将省补助标准做为实际支出标准,要统筹省补助和当地财政安排的资金,严格执行分类补助办法,按实际支出标准与培训机构进行结算。

实施分类培训补助办法后,各地实际支出的补助资金与省财政补助资金有差额的,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自行解决;结余部分滚存用于以后年度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三、信息管理

(七)信息管理。各地要按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系统的要求真实、及时、完整录入定点培训机构、学员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就业、考核验收等信息。

(八)证书管理。对参加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学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颁发相应证书或分配证书编号,及时将证书信息录入信息系统。相关证书编号作为学员获证的依据。

(九)资金核拨。各地要认真组织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考核验收,及时将考核验收情况录入信息系统,同时提交与信息系统数据一致的考核验收书面材料,通过信息系统和考核验收书面材料同时申请补助资金。信息系统中的有效数据和考核验收书面材料同时作为资金核拨的依据。

(十)系统管理。各地要及时将使用信息系统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报新葡京 ,经核准后,由新葡京 对信息系统进行相关处理,确保信息系统稳定、高效、安全运行。

四、定点培训机构管理

(十一)异地培训。各地要加强对异地培训的管理,定点培训机构在异地按有关规定组织培训的,开班前应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并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规范的教学计划(见“粤农工办〔200932号”附件5《广东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转移就业教学计划》)作为备案材料,并接受监管。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受理定点培训机构提交的备案材料,予以备案并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十二)考勤管理。实施培训课时考勤表“三签名”制度,即:考勤员签名、学员代表签名和定点培训机构负责人签名,按照谁签名谁负责的原则,确保定点培训机构按制度规定开展培训。

(十三)退出机制。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定点培训机构由机构认定部门取消定点资格,并视情况追究相关负责人责任:

1.将培训任务委托、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2.弄虚作假,培训质量低劣,学员反映强烈,经整改无效的;

3.向学员滥收培训费的;

4.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

5.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职业技能鉴定管理

(十四)鉴定规范。各地要建立健全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不得同时承担同一学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严格执行《关于加强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考核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劳社〔20091338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鉴定业务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0168号),切实把好发证质量关,严肃处理违规行为。

(十五)职业(工种)开发。各地要积极开发适应农村劳动力培训的现代产业新职业、地方特色产业职业、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职业(工种),建立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管理制度。新葡京 网站(//newpujing.com/)按季度公布全省可开考和享受补贴的农村劳动力培训新的职业(工种)和项目。

(十六)异地鉴定。定点培训机构在异地组织开展培训的,由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督管理责任。

六、资金监管

(十七)分级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完善资金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加强对资金分配、审批、拨付等重点环节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认真审核享受补贴政策的农村劳动力信息,有效甄别补贴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等违规行为。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政策宣传。各地要加大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政策宣传力度,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政策作为公益广告,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主要新闻媒体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解决。

(十九)基础建设。各地要以技工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为主阵地,充分发挥现有培训资源和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的作用,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职业技能培训功能和农民工综合服务功能。进一步健全省、市、县、乡(镇)、村(居)五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活动和就业岗位信息收集、发布等工作。

本通知中农村劳动力是指待转移就业的农村劳动力、在岗农民工、失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转产转业渔民等。相关证书是指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合格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分类补助参考标准

 2. 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职业(工种)和项目分类表

 

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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